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案例指导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分享到: 更多

指导案例14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1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727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5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 指导案例56号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
  3. 指导案例55号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
  4. 指导案例5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5. 指导案例5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
  7. 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
  8. 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
  9. 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
  10. 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
热门点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
  3.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
  4.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
  5.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6.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8.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
  9. 指导案例6号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
  10. 指导案例7号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