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案例指导
指导案例21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分享到: 更多

  指导案例21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人防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裁判要点

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0日,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呼市人防办)向原告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实房地产公司)送达《限期办理“结建”审批手续告知书》,告知秋实房地产公司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秋实第一城”住宅小区工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要求秋实房地产公司9月14日前到呼市人防办办理“结建”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2009年6月18日,呼市人防办对秋实房地产公司作出呼人防征费字(00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决定对秋实房地产公司的“秋实第一城”项目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2.46万元。秋实房地产公司对“秋实第一城”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5518平方米而未建无异议,对呼市人防办作出征费决定的程序合法无异议。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新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维持呼市人防办作出的呼人防征费字(00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宣判后,秋实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呼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上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其调整对象,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其指向的对象应是合法建设行为。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易地修建”。即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才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适用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规定适用的对象不应包括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就会造成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情形,违反立法目的,不利于维护国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秋实房地产公司对依法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没有修建,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优惠规定。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 指导案例56号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
  3. 指导案例55号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
  4. 指导案例5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5. 指导案例5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
  7. 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
  8. 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
  9. 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
  10. 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
热门点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
  3.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
  4.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
  5.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6.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8.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
  9. 指导案例6号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
  10. 指导案例7号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