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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应否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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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应否得到法律保护

【案情】
   200910月,李某以丈夫张某具有酗酒恶习为由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儿小玲由李某抚养,张某一次性支付小玲抚养费50000元且每年享有两次对小玲的探望权。20101月,张某外出务工,小玲的爷爷老张向法院反映李某1年来从不让其探望孙女小玲,要求法院帮助他实现对小玲的探视权。
【分歧】
  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不支持隔代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而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之间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也不宜对其进行扩张。
  第二种观点是支持隔代探望权。虽然理论上探望权的主体是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根据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原则,可以适度扩大探望权的主体。
【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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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探望权设置的目的是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包括(外)祖父母,但笔者认为亲情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他们对孩子的关心无疑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尤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情况下,当前大部分离婚当事人的子女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他们更需要()祖父母的关爱。
  2、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不能行使监护权时,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此外《继承法》中也规定了(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如果他们之间的接触交流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亦无法正常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3、我国向来是重视亲情的国家,三代同堂是我国特有的家庭模式,也因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隔代亲现象。支持隔代探望权不仅可以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形成的创伤,而且也有助于老人享受天伦之乐。在我国目前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具有极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亦能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当然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不能滥用探望权,若存在滥用探望权现象的应立即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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