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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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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案情

    郑文奇与马晓丽于20093月结婚,2010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郑彤彤(化名)。20111月,郑文奇与马晓丽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异,郑彤彤随母亲马晓丽生活,郑文奇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费8万元。20115月,马晓丽再婚,郑彤彤随母亲马晓丽和继父高海华生活。20118月,马晓丽将郑彤彤的姓名改为高彤彤。郑文奇得知后,多次与马晓丽交涉,均未奏效。无奈,郑文奇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将高彤彤恢复为原来的姓名郑彤彤。济南律师服务网

意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擅自改变子女姓氏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任意改变子女的姓名,因此,马晓丽将郑彤彤的姓氏变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郑文奇与马晓丽离婚,且孩子郑彤彤随母亲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马晓丽将郑彤彤的姓氏更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评析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问题,对此我们应当明确的是:

马晓丽擅自将郑彤彤改为高彤彤,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容许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没有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马晓丽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另外,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变更是不妥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本案的郑文奇与马晓丽离婚后,在未取得郑文奇的同意的情况下,马晓丽单方将郑彤彤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使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显然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郑文奇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济南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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