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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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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济南律师服务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生育一子晓明,现年5岁。201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可离婚后原告看望孩子时却遭到阻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得阻拦探望双方之子晓明,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要旨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虽不直接抚养双方之子晓明,但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对探望的方式未能协商一致,考虑原、被告离婚时间较短,对双方之子晓明的心理仍存在一定影响,现晓明表示不愿被原告带出,应以晓明在被告监护之下,由原告进行探望的方式为宜。因原、被告已离婚,由原告到被告家探望晓明对原告有所不便,本院酌定在外另选地点。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从本判决生效后的下一个月起,被告张春东在每月最后一周周六上午十时至十一时,将晓明带至历城世纪广场雕塑下,由原告探视,再由被告将晓明带回。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简析】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与孩子进行感情交流,短期生活,以给孩子带去亲情、关爱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孩子自然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法律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多角度考虑很有必要。
    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行使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我们在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父母的探望权实现的同时,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考虑,对于有判断能力的子女,应该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愿望及需要,对违背其意愿的要求应予以限制。本案中晓明已经7岁,表示不同意原告将其带出或者在外居住,本院考虑到这种意愿,判决在被告的监护下将晓明带至方便双方实现探望的地点。济南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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