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用与雇员共同经营所得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2-08-12 09:00:29 来源: 作者:
雇主用与雇员共同经营所得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应如何处理?
【案例】
王辰于2008年底开了一家个体运动服饰专卖店,刘倩是其雇员。在朝夕相处中俩人产生了感情。自从2009年4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刘倩每月1200元的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便没再领过。此后,王辰负责进货并保管运动服饰店的货款存折,刘倩负责销售和生活安排,俩人共同早出晚归,虽未同居,却俨然开了一家夫妻店。2012年5月,双方经商议决定次年结婚。当月王辰从运动服饰店经营所得款中拿出31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在运动服饰店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刘倩搬到新房不久,便因发现王辰的移情别恋而决定分手。分手后,王辰要求刘倩搬出购置的房屋,而刘倩认为该房屋是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挣来的,故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问:刘倩有权分割该套房产吗?
王辰作为个体工商户雇用刘倩后,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刘倩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事实,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俩人确立恋爱关系后,由于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而且双方也并没有将运动服饰店由个体工商企业变更为个人合伙企业,故王辰与刘倩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王辰用运动服饰店经营所得并以其本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王辰本人所有,刘倩无权分割该房产份额。
对于刘倩在共同经营中的付出,双方应协商解决,由王辰支付拖欠刘倩两年多的工资款和提成收入。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辰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刘倩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如果王辰拒不支付该款项,刘倩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依法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
恋爱关系虽是婚姻关系的前奏,却与婚姻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老板与员工发生恋情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恋爱关系的确立而发生改变。除非老板愿意重新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进行工商变更,把员工列为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公司的股东。员工不要想当然地也以老板或老板娘的身份自居,更不要因此误认为可以直接分红而就潇洒地不要工资报酬了。而在恋爱过程中如果双方买房,只有员工也作为产权人之一,其在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济南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