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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离婚律师:精神病人离婚可否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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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可否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案情

孙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患有精神病,长期治疗不愈。现孙某起诉与高某离婚,高某父亲高某某作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审理中,孙某与高某某就离婚一事达成调解协议。

分歧

法院能否依据孙某与高某某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某作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替高某进行调解,法院应出具调解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某可以作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无权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只能由法院自行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某有权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法院应根据协议内容出具判决书,而不是调解书。

简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高某因患有精神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其父亲高某某此时作为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也当然的享有法庭调解的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对此种情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高某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且久治不愈,依法可以判决离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对于规定中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认为应理解为硬性规定,而非可选择性规定。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婚姻双方的身份关系,与婚姻双方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且对双方影响重大,只有本人作出真实意愿表示才能调解离婚。如果一方不能作出真实意愿表示,则只能由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在一方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严格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保护了患精神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否为精神病人提供了必需的生活保障,在此前提下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这样既能避免患精神病一方在治愈后对调解书的效力提出质疑,也是为了通过法院的严格审查更好的保障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中法院应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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