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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否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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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情况下可否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减轻或者免除道路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判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第三人过错中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亦即是免除还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判断的依据是第三人过错对损害发生所产生的原因力。

    1)第三人过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加害人可以免责。如甲车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超速超车,碰撞乙车导致乙车伤害行人丙,在这里,虽然行人丙的损害是由乙车造成的,但是甲车的违章行为才是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对于行人丙的损害应当由甲予以赔偿,乙可以免责。《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当第三人过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那么其结果只能是减轻责任。在加害人的行为中介入了第三人过错,加害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过错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形式不同,其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也有所不同。第三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如果加害人仅具有轻微过失,则不能被完全免除责任。根据当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若加害人对第三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某种机会,也认为加害人应负有一定责任。还应注意到,只有在第三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是加害人所不可预见的,第三人的行为才构成免责事由,否则,第三人和加害人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害负责。第三人具有过失,而加害人没有过错,尽管第三人的过失只是一般过失,也应该使加害人免责。第三人引起险情,加害人为避免危险发生,而实行紧急避险造成了损害,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由第三人向原告负赔偿责任。济南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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