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刑事案件 > 金融犯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分享到: 更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一 定义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济南律师服务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承兑、付款、保证的有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法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事实发生;
  3、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人必须具备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业的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发生的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规定:
  1、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两个标准定罪处罚。
三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发[2001]11号济南律师服务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友荐云推荐
  • 上一篇: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下一篇:逃汇罪
  • 最新文章
    1. 保险诈骗罪
    2. 有价证券诈骗罪
    3. 信用卡诈骗罪
    4. 信用证诈骗罪
    5. 金融凭证诈骗罪
    6. 票据诈骗罪
    7. 贷款诈骗罪
    8. 集资诈骗罪
    9. 洗钱罪
    10. 骗购外汇罪
    热门点击
    1. 金融犯罪的定义
    2. 金融犯罪罪名汇总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4. 伪造货币罪
    5.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6. 持有、使用假币罪
    7. 变造货币罪
    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9.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
    10. 高利转贷罪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