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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水塘洗澡溺水身亡,涉案村委会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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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水塘洗澡溺水身亡,涉案村委会应否担责?

 

[案情]

  齐某与两名同学一起到永兴村所有的水塘内游玩并下水洗澡,因水塘水底不平,齐某与另一同学落入深水处,齐某不幸溺水身亡。发生事故的水塘属永兴村所有,是历史自然形成,后该村委在原有地貌基础上修建了坝,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案发后,齐某父母作为原告将涉案村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村委会对齐某之死承担50%的责任,赔偿18.4万余元。济南人身损害律师

[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对危险的洞察能力弱,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齐某溺水身亡,应对齐某的死负完全责任。

  第二种意见:由于水塘系永兴村所有,且未在附近标示警示标志,致使悲剧发生,永兴村村委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齐某父母未对齐某尽到监护义务,致使齐某溺水身亡,可以减轻永兴村村委的赔偿责任,齐某之死的赔偿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
简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作为父母的二原告对其子教育监护不力,是造成齐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二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涉案水塘虽系自然形成,但永兴村集体修建了坝,增加了库容,其危险性也随之增加。该案中永兴村村委会未对该水塘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设立警示标志,给周围群众造成一定威胁,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齐某溺水身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济南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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