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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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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的构成

(一)税收犯罪侵犯的客体济南律师服务
     关于税收犯罪侵犯的客体,理论界的看法不一,概括起来有三种说法:税收管理制度说、税收征管制度说、税收分配关系说。税收管理制度说主张虽然各税收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但税收犯罪作为一个罪群,拥有一个更能反映罪群个性的集合客体即国家税收法规所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的总称。税收征管制度说,主张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是一个属罪名,这类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分配关系说主张税收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对国家税收制度的破坏,只是其外在表现,其内在的规定是对国家税收分配关系的侵害。
      税收管理是国家对税收分配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活动。而税收管理制度则是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法规的总称,它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制度、税收行政管理制度以及税务的代理制度等。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纳税人正确履行义务,依法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统称。税收征管制度则是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税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包括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帐薄管理制度、税务检查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和税务征收处理制度等。无论是税收管理制度说还是税收征管制度说都是将税务制度看作是税收犯罪的犯罪客体。
       一般来讲,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关系,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约定关系。各种法律、制度均是为了维护这种权利利益关系,这种关系的稳定存在又表现为秩序。因此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必然表现为对一定权利、利益或秩序的破坏。所以,犯罪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定的权利、利益或秩序。但不能因此将税收犯罪客体归结为一定的法的税收制度。税收犯罪归根到底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税收犯罪的客体也就是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济南律师服务
      税收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税收犯罪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这里的税收法规泛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根据制定、颁布的主体不同,税收法规可分为: (1)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在税法形式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在税收方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税收法规,如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颁布的税收部门规章。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税收部门规章。这里有一个法律效力的问题,因为对于税法来说,由于法出多门,既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既有立法部门的,也有行政部门的,还有大量对税法解释性的指示、批复、通知和规定等,使得税法规定本身存在冲突和矛盾,给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税法带来困难。对此,只能按照效力的高低来适用,凡与效力高的法规相抵触的,均属无效。当然,如果不与效力高的法规相抵触,就必须适用。
      其次,税收犯罪表现为各种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一是直接妨害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这主要是指直接违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二是间接妨害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这主要是指各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税收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目前,我国关于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集中在刑法第3 章第6 节,对于税收犯罪,只有违反税法,触犯刑法才构成,两者缺一不可。在刑法规定与税法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只能严格遵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按刑法的规定处理。税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即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刑法对税收犯罪情节的规定大都通过数额数量来确定。如偷税罪的偷税数额应纳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发票犯罪的发票数量等。
      (三)税收犯罪的主观特征
      税收犯罪主观方面特征,指的是税收犯罪主体在实施税收犯罪活动时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而现行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规范,均规定由故意罪过形态构成,但各种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因其实施的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偷税行为的实施者,其心理态度必然是对偷税结果的希望或追求。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其主观故意内容则为希望和追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获利或者帮助他人获利为目的。
      (四)税收犯罪的主体:济南律师服务
      税收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有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之分,属一般主体的如抗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属特殊主体的如偷税罪中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罪中的纳税人。单位犯罪主体应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类,在犯罪认定上,如果税收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决定进行的,则认定中往往要区分单位所实施的行为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还是法人的整体意志的体现,否则,就无法判断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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