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顾问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途径
分享到: 更多

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途径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是解决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可依据该专利技术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谁更能清晰阐释作品的核心技术内容等途径来认定作者身份。

案情

2006921日,亚神环保公司总经理高某以《亚神环保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术的可研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一文为主要技术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发明专利,200912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10107078.9号,发明人为高某、王培名,专利权人为亚神环保公司、高某。2009512日,王培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可研报告》的唯一作者,高某申报专利行为系受公司委托,但高某却在申报中私自添加自己的名字,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的唯一发明人为王培名。

裁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把《可研报告》一文作为认定其系ZL200610107078.9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人的直接证据。王培名撰写的《可研报告》与高某申请涉案专利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可研报告》内容完全一致。但王培名提交的《可研报告》一文有其署名,并向法院提交了打印件初稿及修改稿,经对王培名打印完成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示该文件文档创建时间为2006731日,早于高某申请专利的时间2006921日。同时,高某无法提交或说明《可研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原始文档或文件来源,也不能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形成、研发和其他技术细节问题给予清晰阐释。

郑州中院判决:确认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ZL200610107078.9号)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王培名。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1028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33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谁是《可研报告》的真正作者,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创作该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本案中,王培名为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提供证据证明了自己自2003年至2005年,先后赴杭州、深圳、上海、南宁等地,进行人工湿地技术方面实地考察研究,并提出在北方气候条件下采用人工湿地技术进行污水净化工程的证据;20065月、6月,其完成并撰写了《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术的可研报告》、《关于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技术在北方地区应用的说明》、《权利要求书》、《YSH北方人工湿地系统技术简介》、《关于厌氧消化的部分知识、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关于污泥膨胀与曝气池泡沫的问题检查及解决办法》等技术文献的证据。并且,王培名向法院提交了其外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文字资料,并提供多名证人证明研发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借用必要技术手段确定创作时间。目前,数字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如果虚拟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不过在本案中,《可研报告》在创作中并没有申请时间戳等技术保护,但任何电脑创作文档都会自动生成一个文档创作时间,也可以成为法院判断谁最早完成该文档创作的途径之一。本案中,《可研报告》系申请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资料,并且高某申请涉案专利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可研报告》与王培名撰写的《可研报告》除个别字句细微差别外,其他完全相同,且存在多处共同的打印错误,例如:第3防渗都打印为防湛附着力打印为附差力围堰打印为国堰,第6页都打印有用不不时间,第7页将我公司打印成我司——可见:两个当事人提交的《可研报告》均出自同一电子版,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王培名打印完成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示,该文件文档创建时间为2006731日,早于高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间2006921日。

3.作品核心内容由谁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案《可研报告》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基础文件,真正的作者必然对报告中所涉及到的复杂技术了然于胸。庭审中,王培名多次要求双方各自当庭对《可研报告》中涉及的化学方程式组的微生物降解原理当庭予以解释,高某以《可研报告》中的人工湿地没有植物,而涉案专利必须有植物为由拒绝解释。但从双方举证的《可研报告》第7页显示:“YSH人工湿地不需要种植水生物类就可以使污水净化达标……但为了增收或美化环境,我司对植物也进行了研究,可种植些适应北方生长经济类植物与花卉等,如:茭白、查莆、水冬青、水莲子等水生植物。在一、二审法院反复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情况下,高某都未能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形成、研发和其他技术细节问题给予清晰说明,所以综合本案实际,高某虽然在有关人工湿地工程中进行过一定的组织工作,但从本案现有的证据和庭审情况看,高某无法对《可研报告》相关技术作出合理解释,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本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因而不是本案所涉专利的发明人。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途
  2.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
  3. 济南律师:商标法律服务
  4.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热门点击
  1.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2. 济南律师:商标法律服务
  3.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
  4.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途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