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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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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

  2010920日,张某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向该信用社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程某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11217日,保证人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张某和程某的继承人李某(程某的妻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并由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济南律师服务

  对本案保证人的遗产继承人李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是信用担保,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保证人是以信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人死则信用消灭,保证责任已不存在,故保证人程某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李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将负清偿责任。依据法学通说,保证合同之债仍属于债务,原则上可以继承,故保证人程某死亡后,作为保证人的继承人的李某,理应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保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为债务设定担保,从而强化交易信用,增加债权人求偿的可能和机会,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作为担保方式之一,保证的设立目的也在于此。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的实现只有通过担保人来完成,而债权的实现对于担保人来说,通常是财产责任的承担。并且,《担保法》第七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能力作了限制,即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因此,从实质上看,保证之债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义务,其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责任。

  2、保证之债不具有履行的专属性,可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且,财产责任,除非特定的财产,不具有履行的专属性,其可以由保证人的继承人以保证人遗留的财产替代履行。因此,保证之债可以继承。

  3、保证人死亡后是否应用遗产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是否发生

  根据法理学上的义务与责任理论,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而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归宿。保证人死亡后是否应用遗产来承担保证责任,与保证义务无关,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有没有发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未到期,保证责任还未发生,则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经发生,则保证人不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保证人程某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经发生,故作为保证人的继承人的李某,理应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南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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