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2-02-28 18:24:54 来源: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 号)等有关规定,就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职责、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基本形式,是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所依据的重要文件,也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当前,部分企业存在决策程序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领导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法律风险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因此,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十分必要。企业要深入贯彻依法治企方针,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有效途径,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论证,更好地发挥法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本意见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三、企业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供企业领导和决策机构决策时参考。 四、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改制方案、产权处置或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投融资项目、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需要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方案等,应当事前进行法律论证,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文件附件报省国资委。 五、企业报送省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可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但涉及转让国有资本的企业改制方案、产权处置或重大资产处置方案、核销债权投资类的资产损失项目、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由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六、法律意见书要求一事一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格式规范,表述准确。一般格式如下: (一)标题; (二)主送对象; (三)正文; (四)附件; (五)落款。 七、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事实分析,包括确认事实及尽职调查的情况; (二)材料分析,包括相关证据资料及可能不完全信息声明;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法律分析、风险评估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审查结果、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同意或否决意见、处理建议、注意事项等; (六)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八、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不同事项和特定法律事务,在内容上有所侧重。其中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法律意见书,除一般格式、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对有关事项(见附件)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有效防范与控制措施,并有明确的结论。 九、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拟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加盖部门公章;或者由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统一由法律事务机构送达企业领导、决策机构和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对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不同意见,供企业领导、决策机构和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参考。报送省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签字;未设置总法律顾问的,由企业分管领导签字。 十、企业重要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把关。未通过法律审查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否决意见的合同、协议,不得签订。 十一、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拟制法律意见书时,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企业相关资料并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应当对所拟制法律意见书涉及的问题独立进行核查验证,全面收集证据,考证法律文献,准确评估法律风险,出具明确、具体的意见。 十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十三、企业因不建立或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对法律意见书不予采纳,导致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意见所称“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项目”、“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按省国资委有关文件认定。 十六、省国资委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法律意见书应当重点论证的事项 一、向省国资委报送改制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企业改制的形式; 2、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 3、企业资产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4、企业职工应享受政策及职工安置方案; 5、企业改制方案制订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 6、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担保事项; 7、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 二、向省国资委报送产权处置、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产权持有单位、资产占用单位的主体资格; 2、受让方的资格; 3、被处置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4、被处置产权(资产)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 5、处置产权(资产)的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 6、提报文件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向省国资委报送重大投融资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投融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2、项目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变化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项目合作方的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4、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 5、省外、境外项目所在地与投融资有关的法律问题。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调查论证: 1、资产损失项目的实际情况; 2、审核确认资产损失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 3、该债权(投资)所有人的主体资格; 4、相关责任人员和涉及单位的责任。 五、向省国资委报送公司章程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 2、企业出资者及出资额; 3、出资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 4、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设置,议事规则; 5、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分配制度; 6、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程序; 7、依法应当由省国资委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向省国资委报送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仅就修改内容进行调查、论证。 六、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企业的主体资格; 2.企业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3.股东认购情况及其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4.债务的处理; 5.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七、向省国资委报送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案件主要事实; 2、案件发生后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诉讼方案; 3、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4、案件结果预测、相关风险及对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影响; 5、需要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主要事项及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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