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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越打越多”应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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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教授 彭 冰

  《法制日报》记者 范传贵

对话动机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因一个宝马乡的响亮称号而占据舆论潮头,而在这个光鲜闪亮的外衣之下,一个因扭曲的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巨大黑洞被曝光。几乎在同时,浙江、福建等地的多个非法集资大案被披露。

  在不少专家看来,民间非法集资让众多受害者倾家荡产,求偿无门,同时还破坏国家金融秩序。那么,这一备受诟病的集资方式为何屡禁不止?《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教授彭冰展开对话。

对话

  记者:近期曝光了不少非法集资案件,但究竟哪些情况属于非法集资,有不少群众可能并不了解。

  彭冰: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性质来说,非法集资活动有两大类:一类是有着正常融资需求的集资安排,集资者由于从正规的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资金支持,或者觉得正规融资渠道的成本太高,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另一类集资活动则并无融资需求,集资者不过试图利用非法集资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这在任何国家和体制下都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记者:目前对非法集资行为有哪些打击手段?效果如何?

  彭冰:按照现有处理办法,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将一律被依法取缔,财产全部被清算,刑事上甚至最高可被处以死刑,可以称得上是用了重典。但效果却平平。自从1995年刑法加入了此类罪名之后,非法集资活动甚至反而越演越烈,呈现高发势头

  2000年人民银行总结此类案件有7种手段。到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总结此类案件的手段时,增加到了12种,包括电子网络、销售与反租、互联网等新手段。

  手段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这说明尽管打击力度很大,但非法集资规避了法律对它的监管,对监管秩序构成了一种挑战。

  记者:有观点认为现在的做法打击面过宽,而现实的效果又似乎打击力度不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

  彭冰:这种矛盾的局面值得我们反思,现有的非法集资处理手段是否合适?监管是否到位?

  我国目前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制度存在两类缺陷,导致对非法集资活动打击不力。一类缺陷是无法明确区分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从而导致打击范围有时过大,有时又过于狭窄;另一类缺陷是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定性非法集资活动,缺乏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具体分析,导致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集资行为,从而禁止了所有未经批准的集资活动,无法应对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合理资金需求,也无法为今后合法化民间融资预留空间和余地,更不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记者:那么,如何区分合法商业交易行为与非法集资?

  彭冰:目前的认定标准还不够完善。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3个:一是向社会吸收资金;二是承诺回报;三是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仔细分析,在适用这3个标准区分非法集资活动和一般的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合作时,最重要的是非法集资目的,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集资,后者在于获得商品和服务。但是,证明主观目的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仅凭上述3个标准并不能准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还需要更为精确的标准。

  记者:您在前面提到,有一类非法集资案件是出于正常融资需求的集资安排引发的。

  彭冰:这正是现阶段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根源所在。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多年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充沛民间资金,也需要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然而,根据当下的金融制度,法律规定的融资渠道有限,利用合法渠道获得资金都要满足较高的条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尽管目前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然而正规的融资渠道仍然更多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在这种环境下,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自谋出路,走上非法集资的不归路。

  记者:非法集资案件危害巨大,应该从哪些角度入手去尽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彭冰:从根本上说,要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然后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领域监管,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

  而在具体的监管行为中,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对非法集资行为严加监控,在其萌芽状态就应该要处理掉,不能等到后面资金链断裂,这样损失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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