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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师:环评报告审批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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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年9月,《环评法》 实施已整8年。但是,项目单位的环评执行情况却一直饱受诟病。

  伍玉容是交通部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从《环评法》 实施的那一年起,她就开始从事环评师工作,至今也已8年。

  在她看来,我国环评问题虽然出在项目实施单位,但根子却与监管部门对环评报告审批不严,重审批轻监管有直接关系。

  伍玉容透露,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违法现象也非常突出。

环保审批批复内容雷同

  2010623日,环保部发布2009年度环评机构抽查情况通报,其中,75家被抽查的环评单位,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比例高达4成;282份被抽查的环评报告,48份被认定为质量较差,比例约为17%

  从这份报告看,似乎我国的环评问题出在环评机构上,但是,事实却并不尽然。

  按照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每个项目的环评批复都应该不同。做了8年环评师的伍玉容却发现,环保审批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意见居然大体一致

  环保审批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内容雷同,缺乏针对性和分类指导。伍玉容说,眼下,环评审批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情况。

  除了环评审批批复千篇一律外,伍玉容说,批后管理尚未形成有效机制,三同时管理不落实也是一大问题。她认为,长期以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验收现象突出,环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大量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就成为老污染源,给后续环境监管带来巨大困难。

  从环评程序来看,环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只是第一步,关键的还是后面的环保部门组织的审查和批复过程。伍玉容说,如果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文件时,认真对环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审查,很多环评报告中的问题是可以发现的。

  伍玉容表示,从她8年从事环评师的经历看,实际上,环评单位都不希望以低劣的环评报告面对环保部门的审查,建设单位也不希望用蒙混过关的环评报告作为项目的建设依据。

  就环评审批流开形式问题,伍玉容提出,应建立健全环评责任制。她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审批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评单位和个人要为其出具的环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批单位也要对其出具的环评批复负责;建设单位将时刻准备为环评报告缺陷带来的环境危害后果来埋单,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伍玉容 说。

环评公众参与走过场

  2006年,《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实施。伍玉容说,办法不能说没有起到作用。但是,它没有改变环评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实际。伍玉容认为,这与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直接相关。

  事实上,公众参与环评确实存在着障碍。以自然之友、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等多家环保组织参与环评的经历看,要想看到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全本都很难,就是拿到简本也要费劲周折。自然之友一位负责人说,在看不到全面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公众是无法参与环评的。

  伍玉容说,从她这些年执业的经历看,公众个体参与环评是一种普遍现象。伍玉容认为,这些分散的个体,在采取行动时往往只能在无所事事无所顾忌这两种极端方式之间选择。

  她认为,由于项目环境影响所涉及的公众人数较多,如果没有临时性维护公众利益的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推举代表人,而任由个体公众零散地反映利益诉求,不仅很难为决策机关所采纳和重视,还可能诱发非法性行动。

  目前,环保部已经公布了环评信息公开目录,其中把环评报告的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作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伍玉容建议,环保部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进一步增加内容和深度。其中包括,审批后的环评报告确定的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审批意见全文、审批时间等,并将公开的内容通过《环评法》的修改加以确定。

  同时,她也建议,公众参与环评时,应将分散的利益表达组织化,并通过组成临时性的参与组织和规范性的非政府环保组织来实现。伍玉容说,临时性环评参与组织,可以收集和整理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的公众建议,代表利益受到影响的公众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与相关利益集团或者环保部门持续对话。她认为,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参与可以更有效地促进环评的科学性。

规划违法审批现象突出

  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违法现象突出。伍玉容说,做环评师8年,她发现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

  事实上,对于规划未做环评就违法批复的问题,环保部与发改委也已意识到。

  几天前,环保部、发改委将实施了近两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新搬出,并借此重审,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我们在江西省做的一个规划环评,业主跟我们说,规划环评有什么用,就是你们挣钱的一个路子而已,没什么其他的作用。伍玉容说,这是她在江西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伍玉容表示,他们做过的规划环评,对业主单位来说就是一个本子而已,他们根本就没有根据环评的建议去做。

  环保部与发改委在最近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强调,如果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不进行规划环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003年施行的《环评法》就已经明确提出,规划要进行环评。2009年,国务院又颁发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目前的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执行的问题。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环境法学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不强化实施法律的实施,出台再多的法律与红头文件恐怕也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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