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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罚涉危害生产安全案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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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 龙平川)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渎职行为从重处罚。
  《意见》首次明确了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济南律师服务网
  《意见》强调,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据悉,这些原则在2011年审结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火灾案多名责任人的判决及其他典型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等情形,《意见》要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同时要求,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达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 
  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其中,2008年共审结1591件, 2009年1525件,2010年共审结1506件, 2011年1-11月审结1481件,案件数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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