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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修改五部规章:无权冻结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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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修改五部规章:无权冻结银行存款

从今年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无权直接冻结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无权通知银行直接划拨被处罚人的银行存款。如需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了修改5部规章决定,自201211日起已开始施行。

  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被修改的5部规章是:《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取消直接通知银行划拨济南律师服务网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工商总局这次的修改中,依此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就非法设置和张贴广告行为原来规定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删除。

  另一处修改也基于同样的精神。修改前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这一条修改后,不再允许工商机关直接通知银行划拨,而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改前,《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今也被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取消冻结”“暂停支付等措施

  规章修改后,工商机关过去常用的冻结、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将不再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删去了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

  原《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该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也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前加上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这些变化,杨伟东解释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显然无此权力。故而其行使职权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行使未被授权的冻结、未被明确的暂停支付。

查封扣押须24小时内补办手续

  这次修改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中的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加上了明确时限,修改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另外一个变动则是字面表达上的规范化,将上述条款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名称保持一致。

体现少用慎用行政强制精神

  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工商总局的此次规章修改分别涉及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措施、字面表达的规范。尤其对于前两者更具实质性的修改而言,其贯彻了《行政强制法》少用慎用行政强制的立法精神。《行政强制法》的总体思路是,除非为维系行政管理所必要,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强制权均上收。这也许会让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感觉到繁琐,但也提醒行政机关,权威的建立不是通过强制,而是通过合理、理性的管理方式。原有许多权力不可再用,又需要达到管理的目的,这需要工商机关探索新的理念、机制和方法。杨伟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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