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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我国领海应如何用好法律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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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问题持续升级引发公众对海洋立法关注 权威人士解析

保卫我国领海应如何用好法律之剑

法制网记者 杜晓
  实习生 唐瑶瑶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这是在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后,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又一法律保障,同时也再次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具有绝对的主权权力。
  在钓鱼岛问题全面升级之后,我国海洋立法现状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中国有关海洋立法不断加强
  针对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决定,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已经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措施都是非法、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中国政府捍卫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决心和意志坚定不移。中方正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法律上,对于海洋领土的保护问题一直都是寸土必争。
  早在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就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从而建立了新中国的领海制度。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金永明告诉记者,为了健全我国领海法律制度、行使领海主权和毗连区管制权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我国于1992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据介绍,该法共17条,对我国领海及毗连区的宽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以及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等法律制度作了系统规定。尤其应当指出的是,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再次重申,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都是我国的陆地领土,这对维护我国岛屿的领土主权和防止其他国家的侵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金永明还告诉记者,我国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这一法律主要规定了管辖区域的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专事海洋法研究的龚迎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都是直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其基本制度均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除了上述法律外,龚迎春告诉记者,我国海洋方面的立法还有一些与海洋行业有关的法律制度。比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公布领海基线强化法律效力
  在钓鱼岛矛盾扩大之后,我国采取了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那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随后,国家海洋局又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
  所谓领海基线,是为了测算沿海国的领海宽度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基线里面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就是内水,向海的一侧首先是领海,后面还会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各种管辖海域。
  金永明认为,中国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明确了中国具体的管辖范围。中方海监船在这一区域的活动也将更为频繁,既要保护中国渔民在这一区域的渔业活动,又要处理在这一区域的非法行为。一旦发现船只非法进入中国领海,就可以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在被警告后仍不离开,中方可采取进一步行动。
  “领海基线的公布为中国处理钓鱼岛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加强海洋管理的一个措施。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领海基线的公布使得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强化。”金永明说。
  目前,中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中国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一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二是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要求,国家应对领海基点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特别保护。为了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工作,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本办法。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和保护工作,具体选划工作由领海基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规范。
  “领海是领土的一部分,我国此次公布领海基线,就把领海的这一部分领土的范围确定了。在领海基线公布之后,再根据领海毗连区法,那么,外国军舰进入中国的领海必须要经过中国政府的同意才能进入。包括领海毗连区法里的管辖行为都是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的。”龚迎春说。
  以立法形式强化海上维权济南律师服务
  在钓鱼岛问题全面升级之后,我国海洋立法版图中所急需的最重要的拼图再次得到了各方的重视。
  国家海洋局的一位负责人就曾公开表示:“鉴于目前中国海洋维权的严峻形势,必须加快海洋基本法立法制定进程,以立法形式加强高层协调,统一协调管理海洋事务,增强全民海洋意识,强化海上维权,体现有效管辖,切实维护中国主权和海洋权益。”
  在去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解放军代表团提交的关于尽快制定出台海洋基本法的议案,曾经引起广泛关注。今年两会期间,解放军代表团又提交了两份有关制定海洋基本法的议案。
  金永明认为,从国际社会实践来看,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关于海洋问题的制度还未健全或难以修正完善的情形下,处理和应对海洋问题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为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完善海洋体制机制。而保障上述措施实现的重要路径为中国应尽快制定和实施综合管理海洋事务的法律——海洋基本法。
  金永明认为,制定海洋基本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国家海洋政策,即汇总一直以来中国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设置管理海洋事务的国家机构,公布国家发展海洋的重要领域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推进海洋及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推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确保海上运输安全;确保海洋安全;强化海洋调查工作;强化对沿岸海域的综合管理;拓展海洋新空间、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保护岛屿及其生态;加强国际协调和促进国际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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