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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未离开现场 找人顶罪仍属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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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未离开现场 找人顶罪仍属逃逸

2011101214时许,被告人廖某无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廖某系车主)由北向南行经某市某镇王庄村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穿行的行人马某相撞。致使马某倒地后,廖某即让其雇佣的司机孙某打110报警称系孙某撞倒行人。

尔后,廖某又拨打120,并和孙某一起对马某进行抢救。在被120救护车拉至医院的途中,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刑事拘留后,孙某供述了自己替车主廖某顶罪的犯罪事实。20111031日,被告人廖某被抓获,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济南律师服务网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提起公诉后,廖某在庭审时则辩称,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离开现场,而且积极救治伤者,其行为属交通肇事,但不构成“肇事后逃逸”。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公诉机关指控意见,认为廖某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逃逸”。

显然,廖某对“肇事后逃逸”的理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廖某虽然对被害人马某实施了积极救治,但逃避法律责任主观故意明显,不能将逃逸仅仅理解为“逃离现场”,只要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使自身隐匿,就应当认定为“逃逸”。

第一,要正确理解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处罚的依据。不可否认,刑法之所以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尽可能地减少被害人生命财产权的损失。但是,刑法的存在不仅仅在于保护单个被害人的权益,还在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交通肇事后,只有立即投案保护好现场,才能及时有效处理案件,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必然要求从“积极救助”和“立即投案”两个方面来认定,仅有“积极救助”行为还不能否认“逃逸”。而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要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含义。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既有立即逃离现场的,也有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的,甚至还有在等待交通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笔者认为,只要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法律追究”而故意隐匿自身,均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跑”,不能仅仅限定为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否则就会影响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具体到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交通事故发生后会当即离开现场,但也不能排除留在现场与顶罪人一起作伪证的情形。本案中,廖某的行为就属于此。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交通肇事后为了使自己不受到法律处罚,故意指使他人替自己顶罪,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积极救助,但因未立即投案,仍然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济南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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