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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辩律师:在道路上遗洒柴油造成严重后果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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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遗洒柴油造成严重后果应如何定性

案情

2005422日凌晨5时许,北京某公司车队司机高某驾驶油罐车,在给工地设备加完柴油后,忘记关闭驾驶室内的取力器和油管的球形阀开关,造成西城区北二环主路约4公里长的路段大量遗洒0号柴油。后经他人提醒发觉油罐车漏油,高某关闭油罐车油管开关迅速逃离现场。事故中所遗洒的柴油对路面造成损坏,经济损失为400余万元;遗洒的柴油造成路面湿滑,致使随后途径此路段的机动车发生七起交通事故,12辆机动车受到损坏,5人受伤,车辆及人员受伤损失共计6万余元。同时造成西北二环道路被迫关闭3小时,周边交通受到严重影响。

分歧

对于高某过失遗洒柴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处理时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遗洒柴油的行为构成刑法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高某在运输柴油过程中,违反单位关于油罐车的操作规程,疏忽大意,忘记关闭阀门,导致柴油遗洒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遗洒柴油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在运输过程中未关闭油罐车取力器以及所有阀门,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从而造成了大量柴油遗洒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遗洒柴油的行为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简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本案中高某疏忽大意,驾驶油罐车忘记关闭阀门,致使大量柴油遗洒在公共道路上,其行为不仅违反了驾驶油罐车从事特种运输业务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不得遗洒装运物之规定。本案造成公共道路毁坏400余万元及12辆机动车受损5人受伤损失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既属于违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行为,又属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因此,高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因两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这里重大责任事故是普通法,交通肇事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以交通肇事罪对高某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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